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3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立全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犯意應補充為 「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證據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 自白(見本院聲羈卷第15-19頁;易字卷第32頁)」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所持以行竊之尖嘴鉗,既可破壞車門鎖,當屬質地堅 硬且在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自屬攜帶兇器而犯竊盜罪。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持 兇器破壞車門鎖而竊取他人車輛,侵害他人財產安全,且其 前有竊盜罪之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悟,重蹈覆轍,所為實屬 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 經濟狀況勉持,已婚,暨本件犯罪動機、情節、告訴人所受 財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㈠、查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之自小客車1部,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 人黃慧敏,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可憑(見偵卷第25頁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㈡、至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尖嘴鉗1把及自備鑰匙1支均未 扣案,惟衡諸此等物品價值通常不高,且為日常得輕易入手 之物,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日後執行困難、耗費國 家有限資源,是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均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六、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632號
被 告 陳立全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街000 巷00號(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立全前曾犯竊盜、毒品等罪(不構成累犯),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9日17時1 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至新竹縣○○市○○路○段000 巷0號台元汽車驗車場,乘無人注意之際,持客觀上可供兇 器使用之自備尖嘴鉗,破壞黃慧敏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 客車之車門鎖及鑰匙孔後,先將車號000-000號機車騎至隔 壁之環北路一段325巷內,再徒步返回上址以自備鑰匙將車
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同日17時50分許駛離而竊取之。嗣 黃慧敏發現車輛失竊,於112年4月12日13時36分許訴警偵辦 。為警於112年4月12日22時25分在新竹縣竹北市溪洲路158 巷與溪洲路口旁查獲陳立全與配偶魏甄筑坐在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已發還)上,並扣得筆記型電腦及鑰匙等另案 盜贓物(為警另案偵辦)。
二、案經黃慧敏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1 被告陳立全之自白 坦承本件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黃慧敏之指訴 指訴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遭竊之犯罪事實 3 證人魏甄筑之證述 與被告於上揭時、地在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上為警查獲之事實 4 警員蔡黃迪出具之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方查獲過程之現場密錄器暨截圖 證明本件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立全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