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2年度,166號
SCDM,112,竹簡,166,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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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佩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5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佩菁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張佩菁簡郁芳均係址設新竹市○○區○○街000號「元培醫 事科技大學」之學生,因故發生嫌隙,張佩菁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9日前之某時日,在不詳處 所,連接網際網路,在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社群網站Dcar d討論區「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版上,發布「聽說新上任 的學生會長下面很癢」等文字,辱罵當時新上任之元培 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會長簡郁芳,足以貶損簡郁芳之人格 尊嚴與社會評價。嗣簡郁芳不甘受辱報警提告,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簡郁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張佩菁固坦承有上開發布「聽說新上任的學生會會 長下面很癢」等文字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 行,辯稱:「我覺得我沒有公然侮辱」云云。經查:(一)被告有於上揭網頁發布「聽說新上任的學生會長下面很 癢」等文字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簡郁芳於警詢及偵 訊時指述綦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 55號卷【下稱21755號偵卷】第7至8、33至35頁),被告 亦直承其有發布上開文字之客觀事實(見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821號卷第17頁),並有狄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日狄卡字第111080101號函1份、學 生會會長當選名單翻拍照片及Dcard平臺發文截圖共3張在 卷可佐(見21755號偵卷第9、11至13頁),此部分之事實 已可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按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 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詈罵



、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 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 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 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查被告所發布之系爭文字 ,所述「下面很癢」之意,依照社會一般之通常觀念,可 認其係意指男女關係混亂、不檢點,有私處需要搔癢之意 ,於現今社會生活中,乃係對於他人帶有負面評價之用字 ,遭人指有下面很癢,除會感受不快、難堪,更足以使該 他人之人格、社會評價遭貶損,故被告發布系爭文字,顯 係出於侮辱告訴人,使其難堪之意,主觀上自有公然侮辱 告訴人之犯意甚明。是被告上揭所辯,要無可採。(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張佩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嫌隙,即率爾在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社群網頁上,以上開文字辱罵告 訴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傷害,行為實屬不該,暨被告 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兼衡被告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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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