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12年度,58號
SCDM,112,竹秩,58,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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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竹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任麗琨

籍設新竹市○○區○○街000號0樓(新竹 ○○○○○○○○)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2年8月7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02063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麗琨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任麗琨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7月25日下午2時51分許。(二)地點: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前。(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俗稱強力膠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任麗琨於警詢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 。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警員黃士瑋於112年8月 2日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見本院卷第7頁)。(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 物品收據各1份(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四)現場照片2張(見本院卷第21頁)。
(五)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爰審酌被移 送人前曾有多次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經本院 裁處之紀錄,仍再度吸食強力膠,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 成潛在危險,然此屬自戕行為,尚未因此而危害他人,兼衡 其吸食動機、年齡、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本件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明 確,且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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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