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644號
SCDM,112,易,644,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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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志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900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志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柒仟玖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鍾志良前因經營米樂輕食館積欠諸多欠款無力清償,明知其 無支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之意願與能力,見有辦理機車貸款 以換取現金廣告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明之成年男子聯繫 ,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鍾志良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之特約廠商、位於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舜晟機車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1萬9 88元,分36期清償,每月為1期,每期應付之款項為3,083元 ,期間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13年1月25日止,致仲信公司陷 於錯誤,誤認鍾志良有購買機車及按期償還分期付款之真意 ,於110年1月20日同意鍾志良以分期付款購買前開機車,且 將機車價款付予舜晟機車行,用以受讓舜晟機車行鍾志良 之分期付款債權。鍾志良於110年1月25日(起訴書原載錯誤 之日期,均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更正如上)取得前開機 車及行照後,旋於同日在上開舜晟機車行附近,將該機車及 行照交予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並取得2萬元價金,而該不 詳姓名年籍之人則於翌(26)日再將該機車及行照過戶予他 人。嗣鍾志良事後僅向仲信公司繳納第1期之分期款3,083元 ,隨即置債務不理。
二、案經仲信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鍾志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 程序中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21-23頁、本院卷第33-36、39 -4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高彬修吳寅銓證述之情 節相符(見偵卷第21-23頁),並有廠商資料表、零卡分期 申請表、行照、過戶資料(以上均為影本)、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40號、第741號、第742號、第743 號、第744號起訴書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8、10、11、13 、33-37頁),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之前案紀錄,竟仍不思守法自制並循 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 上之損失,其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未婚、入監前受僱做早午餐 店,因缺錢、欲以本案機車辦貸款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 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犯行取得10 萬7,905元,雖未扣 案,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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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