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23號
SCDM,112,單禁沒,123,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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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仲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593
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含袋驗前淨重零點參伍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 0年度毒偵字第1678號被告鄭仲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聲 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1包毛重0.5公克(110年 度安保字第461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 請書漏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167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以110年度上 職議字第1005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且於112年5月15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 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 ,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驗前淨重0.35 78公克;又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 ,此有該公司於109年4月15日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1紙(原 樣編號:109DH-266號;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 字第2151號卷第65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 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 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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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