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37號
SCDM,112,原易,37,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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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0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靜缺錢花用,不思正途,竟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10年5月29日某時起,透過其所申設、 暱稱為「謝小怡」之臉書社群網站(下稱臉書)帳號與告訴 人林芸蓁聯繫,佯稱欲販售美甲商品云云,致其誤信為真, 同意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格承購,且於110年5月31 日20時51、58分許,上網透過其所申設之街口支付網站帳號 (下稱街口帳戶),使用匯豐(臺灣)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號詳卷)刷卡付款各3,000元,被告陳靜於同日再透過LINE 通訊軟體帳號致電不知情之證人陳立原(所涉詐欺部分,另 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074號為不起訴處分)聯繫,以 LINE通訊軟體傳送街口帳戶支付方式截圖予證人陳立原,誆 稱因不便外出,要求證人陳立原全家超商協助儲值點數, 證人陳立原乃將上開點數儲值其名下星城on-line「隨便我 就這樣」帳號,再寄分數到被告陳靜名下0000000000門號註 冊星城on-line「test-0310」帳號內。嗣告訴人林芸蓁遲未 取得上揭美甲商品,始知被騙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 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係以已經提 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倘 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 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可言。至是否已經實體上判決 確定,應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檢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 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 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 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 罪(如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陳靜可預見其當時之同居男友梁晏維(由檢察官另簽 分偵辦)可能使用被告陳靜名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所 申辦之星城ONLINE遊戲帳號(遊戲暱稱:test-0310), 作為詐欺他人在不知情之情況下付款購買星城ONLINE遊戲 點數後供梁晏維使用該點數之用,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 不確定故意,於110年5月底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該帳 號借予梁晏維使用。嗣梁晏維於110年5月底某日,在臉書 上看到被害人林芸蓁發文欲購買美甲材料,便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10年5月29日上午私訊 被害人林芸蓁,佯稱有美甲商品可出售,付款方式為街口 支付云云,致被害人林芸蓁陷於錯誤,以街口支付綁定之 信用卡付款,於110年5月31日20時51分付款3,000元、20 時58分付款3,000元,然該2筆3,000元,均係用來付款購 買「代銷即遊e卡3000點」,而其中第1筆買到之3000點( 遊e卡序號000000000),於110年5月31日21時19分係儲值 至被告陳靜上開星城ONLINE遊戲帳號內,供梁晏維使用該 點數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4060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於112年3月17日以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74號判決,認 被告陳靜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而判處拘役30日,並於112 年5月11日確定等情(下稱前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 各1份在卷可按。
(二)經核,本案被害人林芸蓁與前案犯罪事實之被害人相同, 且被害人之受騙情節、受騙金額亦屬相同。是本案雖經檢 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 訴,然被告之前案與本案犯罪事實應為事實上一罪關係之 同一案件,而其前案判決已經確定,已如前述,本案與前 案既屬同一案件,則本案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 不得再行訴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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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