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彭瑞宏
上列上訴人與新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仁捷(即蔡仁捷建
築師事務所)等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有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625,09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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