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84號
PCDV,112,重訴,384,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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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王窓明

訴訟代理人 王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二
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
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李俊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土城區石門段00000-000建號及
土城區石門段0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10年12月6日
以詐欺為原因之移轉登塗銷,回復為原告名義。㈡被告李俊益
塗銷新北市○○區地○○○○○○○○○000000號,所設定之系爭不動產最
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110,000元之
擔保債權及信託設定。㈢被告李俊益應塗銷新北市樹林區地爭不
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政事務所
樹版登字第008220號,所設之系之擔保債權設定及預告登記註記
。則自經濟上觀之,上開聲明請求之內容,其訴訟目的一致,雖
屬不同訴訟標的,原告所受之最大利益,係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之原狀,原告就訴訟標的的所有利益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故
應以原告於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準,查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1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
10,451元,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前開鄰近地區之房地交易價格核計系爭
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為10,740,255元{計算式:97.24平方公尺(層
次面積79.98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7.26平方公尺)×110,45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40,25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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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