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王劉月英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被繼承人王水官之遺產,並
請求就附表所示之遺產分歸原告取得,原告主張因本案獲得之利
益為10,583,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92元,並扣除原告
先前已繳5,000元,則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19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1 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10000) 2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 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106年8月4日至111年5月5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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