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賴竑睿
被 上訴 人 黃心玲 (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
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