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58號
PCDV,112,訴,658,2023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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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侯權峰


被 上 訴人 黃炳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2年7月19日112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侯權峰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59萬0,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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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