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 告 林永鴻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李陳秀蘭
陳火煉
陳德利
陳永坤
陳秀甄
陳美秀
陳永員
楊明秀
楊明琴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號4樓之
楊油甘
楊明珠
楊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陳秀蘭、陳火煉、陳德利、陳永坤、陳秀甄、陳美秀、 陳永員應將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楊明秀、楊明琴、楊油甘、楊明珠、楊明華應將如附表二 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708地號土地)為原告與其他18位共有人共有;同地段711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711地號土地)為原告與其他5位共有人共
有,被告則為系爭708、711地號土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登 記地上權人。兩造前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 地上權)存續期間爭議涉訟,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36號 民事判決酌定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至110年7月31日終止, 被告就此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 字第534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下稱前案確定判決) 。而系爭地上權於前案確定判決所定之存續期間屆滿後,被 告應辦理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詎原告於111年11月19日函 知通知被告等人塗銷系爭地上權,被告均置之不理,系爭地 上權登記業已妨害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就系爭708、711地號土 地之所有權行使,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 求被告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甲、被告楊油甘、楊明珠、楊明華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其前於期日到場之答辯為:系爭地上權本未有定有期限, 且系爭地上權係為坐落系爭708、711地號土地之建物(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得繼續 租用系爭708、711地號土地而設定,系爭房屋迄仍可使用, 前案確定判決逕依原告請求酌定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並不 合理等語。
乙、其餘被告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708、711地 號土地登記謄本、前案確定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證,自堪信 實。至被告楊油甘、楊明珠、楊明華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 此僅係就前案確定判決依民法833條之1規定酌定系爭地上權 之存續期間有無理由再為爭執,自無可採。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 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 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關係定 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 規定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45 1條之規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限之效 果,因而應解為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 權當然消滅(最高法院6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最高 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為系爭 708、71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地上權於前案確定判決所 定之存續期間屆滿即至110年7月31日後,依前開說明,系爭 地上權業已消滅,惟被告仍登記為系爭地上權人,顯妨害原
告之所有權,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第821 條規定 ,請求被告將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自屬有據。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一:
編號 地號 登記地上權人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平方公尺) 登記原因 收件字號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李陳秀蘭 陳火煉 陳德利 陳永坤 陳秀甄 陳美秀 陳永員 公同共有 全部 35.07 繼承 重登字第016620號 登記日期:112年2月13日 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李陳秀蘭 陳火煉 陳德利 陳永坤 陳秀甄 陳美秀 陳永員 公同共有 全部 6.61 繼承 重登字第016620號 登記日期:112年2月13日 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地號 登記地上權人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平方公尺) 登記原因 收件字號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楊明秀 楊明琴 楊油甘 楊明珠 楊明華 公同共有 全部 35.07 繼承 重登字第011643號 登記日期:85年3月19日 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楊明秀 楊明琴 楊油甘 楊明珠 楊明華 公同共有 全部 6.61 繼承 重登字第295370號 登記日期:96年12月18日 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