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26號
PCDV,112,訴,526,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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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李新興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林承勳
被 告 蔡榮聰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被 告 林傳晏
連勝彥
林忠

林寶選
黃麗芳
簡林美花

林美至
李惠蘭
徐建平

葉廷欽
陳淑珍

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信
被 告 林鄭鶯餢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被 告 林幼彩
林靜芳
林靜絹
謝明楷
陳玉
張振榮
陳瑞玄
張志雄
游博熙
張鈞淋
黃明駿
黃雅玉
黃雅琳
陳錦慧
蔡榮蔚
張維松(即張運昌繼承人)


上3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鴻誠
被 告 張維毅(即張運昌繼承人)

張素娥(即張運昌繼承人)

張剴舜(即張運昌繼承人)

張剴竣(即張運昌繼承人)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剴為(即張運昌繼承人)

受 告知人 戴木楠(即張運昌之遺囑執行人)

連豊彥(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連建仰(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連建銘(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李智銘(即抵押權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受 告知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即抵押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為、張剴舜、張剴竣就 被繼承人張運昌所遺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之不動產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兩造共有新北市○○區○○ ○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二、被告連勝彥單獨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B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B2、新北市○○區○○○段00地號B3之土 地,被告連勝彥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二編號1至 編號83之共有人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新 北市○○區○○○段00地號A1、新北市○○區○○○段00地號A2、新北 市○○區○○○段00地號A3之土地,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之共有 人按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 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 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 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 法院42年臺上字第318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新北市○○區 ○○○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張運昌於起訴前已死亡 ,其繼承人為張維盟、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又張維盟 於102年1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剴為、張剴舜、張剴 竣。是本件張運昌之繼承人為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 剴為、張剴舜、張剴竣(下稱張維松等6人),原告追加上開 繼承人為被告,即屬追加必須合一確定之人為被告,依上開 規定,應予准許。基此,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兩造就附 表1所示不動產應予原物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2所示 ,嗣變更為:(一)被告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為、 張剴舜、張剴竣就被繼承人張運昌所遺新北市○○區○○○段00○ 00○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兩造 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二) 被告連勝彥單獨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B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B2、新北市○○區○○○段00地號B3之土 地,被告連勝彥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二編號1至 編號83之共有人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新 北市○○區○○○段00地號A1、新北市○○區○○○段00地號A2、新北 市○○區○○○段00地號A3之土地,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之共有 人維持共有,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附表二所示。經核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減縮及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原告主張:
一、兩造為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以下合稱系爭土 地,分則逕稱其地號)之共有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各如附 表一所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可稽。系爭土地之共 有人張運昌於107年1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維松等6人 ,然尚未就張運昌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是先訴請被告張維松等6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張運昌所有系爭 土地之持分,辦理繼承登記後,以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爰為 訴之聲明1項所示之請求。
二、查系爭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亦查無兩造有以 契約訂立不分割期限,而兩造復未能達成協議分割之共識, 為此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分割方式如附圖所示,蓋此分割方案為符合兩造利益及社 會經濟而屬適當,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 項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爰為訴之聲明2項所示之請求。
三、並聲明:(一)被告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為、張剴 舜、張剴竣就被繼承人張運昌所遺新北市○○區○○○段00○00○0 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後,應與兩造共 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二)被 告連勝彥單獨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B1、新 北市○○區○○○段00地號B2、新北市○○區○○○段00地號B3,被告 連勝彥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之 共有人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新北市○○區○ ○○段00地號A1、新北市○○區○○○段00地號A2、新北市○○區○○○ 段00地號A3之土地,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之共有人維持共 有,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 示。
參、被告方面:被告均同意原告主張的分割方案,亦均同意不找 補價金。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之一張 運昌已於107年12月19日死亡(見重調卷一第159頁),其繼承 人為被告張維松等6人,然尚未就張運昌所遺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此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相關戶籍謄本及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360號裁定等



資料在卷可參(見重調卷一第159至178頁),因系爭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目前仍登記於張運昌名下,故原告訴請被告張維 松等6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張運昌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二、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 ,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 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 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 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 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 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 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 條第1、2項亦有規定。查系爭土地96、97、98地號相毗鄰、 77地號與98地號連接,使用分區相同,倘按附圖所示將96、 97、98地號土地從中分割成二部分,由被告連勝彥單獨取得 96地號B1、97地號B2、98地號B3地號土地,其他共有人則取 得96地號A1、97地號A2、98地號A3及77地號土地,並按附表 二之權利範圍維持共有,此分割方法不致讓土地細分,復能 兼顧兩造土地之利用及共有人之意願,對兩造公平有利,則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以如附圖所示方法予以分割及各自取得附 表二所示之權利範圍,應屬適當。 
三、末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 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 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 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 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 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徐建平將其77、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李 智銘;被告蔡榮聰將其96、97、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瑞玄將其97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北市土城區農會,有 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325至335頁)。 而該等抵押權人經原告聲請告知訴訟,並經本院通知,均未 具狀表示參加,是依前開規定,系爭土地經分割後,其等之 抵押權應依前開規定行使權利,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兩造間亦 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因未能協議分割,原告以共有人之地位 訴請裁判分割,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均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 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 協議,原告因而提起訴訟,但兩造均因共有物之分割而互蒙 其利,故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以如 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平。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77地號 面積628.09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96地號 面積556.25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97地號 面積393.66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98地號 面積850.57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1 蔡榮聰 18分之1 000000000分之00000000 00000000分之0000000 18分之1 2 繼承人: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竣、張剴舜、張剴為 被繼承人: 張運昌遺產管理人:戴木楠) 54分之1 20分之1 20分之1 54分之1 3 林傳晏 108分之3 40分之3 40分之3 108分之3 4 連勝彥 3分之2 000000000分之1 00000000分之1 3分之2 5 林忠巖 54分之1 20分之1 40分之1 54分之1 6 林寶選 54分之1 60分之2 60分之2 54分之1 7 黃麗芳 27分之1 無持分 無持分 27分之1 8 簡林美花 405分之4 150分之4 無持分 405分之4 9 林美至 405分之4 150分之4 無持分 405分之4 10 李惠蘭 270分之2 150分之2 150分之2 270分之2 11 徐建平 270分之8 無持分 無持分 270分之8 12 葉廷欽 4050分之24 1500分之24 無持分 4050分之24 13 李新興 4050分之16 1500分之16 00000000分之1 4050分之16 14 周陳淑珍 54分之1 100分之21 20分之1 54分之1 15 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54分之1 20分之1 40分之1 54分之1 16 林鄭鶯餢 108分之3 40分之3 40分之3 108分之3 17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135分之1 50分之1 10分之1 135分之1 18 林幼彩 216分之1 80分之1 80分之1 216分之1 19 林靜芳 216分之2 80分之2 80分之2 216分之2 20 林靜絹 216分之1 80分之1 80分之1 216分之1 21 謝明楷 無持分 無持分 10分之1 無持分 22 陳玉華 無持分 無持分 15分之1 無持分 23 張振榮 無持分 無持分 60分之1 無持分 24 陳瑞玄 無持分 150分之8 1200分之79 無持分 25 張志雄 無持分 無持分 15分之1 無持分 26 游博熙 無持分 無持分 40分之1 無持分 27 張鈞淋 無持分 無持分 80分之1 無持分 28 黃明駿 無持分 150分之1 無持分 無持分 29 黃雅玉 無持分 150分之1 無持分 無持分 30 黃雅琳 無持分 150分之1 無持分 無持分 31 陳錦慧 無持分 200分之1 無持分 無持分 32 蔡榮蔚 無持分 200分之3 60分之2 無持分
附表二:分割後土地明細(土地標示:新北市三重區五谷王段)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分子 分母 1 77 628.09 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竣、張剴舜、張剴為 5930 100000 2 77 628.09 林傳晏 8896 100000 3 77 628.09 林忠巖 5151 100000 4 77 628.09 林寶選 4677 100000 5 77 628.09 黃麗芳 5398 100000 6 77 628.09 蔡榮聰 18955 100000 7 77 628.09 簡林美花 2326 100000 8 77 628.09 林美至 2326 100000 9 77 628.09 李惠蘭 1871 100000 10 77 628.09 徐建平 4318 100000 11 77 628.09 葉廷欽 1396 100000 12 77 628.09 李新興 933 100000 13 77 628.09 周陳淑珍 12979 100000 14 77 628.09 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5151 100000 15 77 628.09 林鄭鶯餢 8896 100000 16 77 628.09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4866 100000 17 77 628.09 林幼彩 1483 100000 18 77 628.09 林靜芳 2965 100000 19 77 628.09 林靜絹 1483 100000 20 96 (A1) 250.89 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竣、張剴舜、張剴為 4958 100000 21 96 (A1) 250.89 林傳晏 7437 100000 22 96 (A1) 250.89 林忠巖 4306 100000 23 96 (A1) 250.89 林寶選 3909 100000 24 96 (A1) 250.89 黃明駿 1478 100000 25 96 (A1) 250.89 黃雅玉 1478 100000 26 96 (A1) 250.89 黃雅琳 1478 100000 27 96 (A1) 250.89 蔡榮聰 15846 100000 28 96 (A1) 250.89 簡林美花 2326 100000 29 96 (A1) 250.89 林美至 2326 100000 30 96 (A1) 250.89 李惠蘭 1564 100000 31 96 (A1) 250.89 陳瑞玄 12979 100000 32 96 (A1) 250.89 周陳淑珍 10850 100000 33 96 (A1) 250.89 葉廷欽 1396 100000 34 96 (A1) 250.89 李新興 780 100000 35 96 (A1) 250.89 陳錦慧 1108 100000 36 96 (A1) 250.89 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4306 100000 37 96 (A1) 250.89 林鄭鶯餢 7437 100000 38 96 (A1) 250.89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4068 100000 39 96 (A1) 250.89 林幼彩 1239 100000 40 96 (A1) 250.89 林靜芳 2479 100000 41 96 (A1) 250.89 林靜絹 1239 100000 42 96 (A1) 250.89 蔡榮蔚 5013 100000 43 97 (A2) 177.32 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竣、張剴舜、張剴為 1281 100000 44 97 (A2) 177.32 林傳晏 1921 100000 45 97 (A2) 177.32 謝明楷 22197 100000 46 97 (A2) 177.32 林寶選 1010 100000 47 97 (A2) 177.32 林忠巖 1113 100000 48 97 (A2) 177.32 蔡榮聰 4094 100000 49 97 (A2) 177.32 陳玉華 14798 100000 50 97 (A2) 177.32 李惠蘭 404 100000 51 97 (A2) 177.32 張振榮 3699 100000 52 97 (A2) 177.32 陳瑞玄 12979 100000 53 97 (A2) 177.32 周陳淑珍 2803 100000 54 97 (A2) 177.32 張志雄 14798 100000 55 97 (A2) 177.32 游博熙 5549 100000 56 97 (A2) 177.32 張鈞淋 2775 100000 57 97 (A2) 177.32 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13 100000 58 97 (A2) 177.32 林鄭鶯餢 1921 100000 59 97 (A2) 177.32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1051 100000 60 97 (A2) 177.32 蔡榮蔚 5013 100000 61 97 (A2) 177.32 林幼彩 320 100000 62 97 (A2) 177.32 林靜芳 640 100000 63 97 (A2) 177.32 林靜絹 320 100000 64 97 (A2) 177.32 李新興 201 100000 65 98 (A3) 386.50 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竣、張剴舜、張剴為 5930 100000 66 98 (A3) 386.50 林傳晏 8896 100000 67 98 (A3) 386.50 林忠巖 5151 100000 68 98 (A3) 386.50 林寶選 4677 100000 69 98 (A3) 386.50 黃麗芳 5398 100000 70 98 (A3) 386.50 蔡榮聰 18955 100000 71 98 (A3) 386.50 簡林美花 2326 100000 72 98 (A3) 386.50 林美至 2326 100000 73 98 (A3) 386.50 李惠蘭 1871 100000 74 98 (A3) 386.50 徐建平 4318 100000 75 98 (A3) 386.50 葉廷欽 1396 100000 76 98 (A3) 386.50 李新興 933 100000 77 98 (A3) 386.50 周陳淑珍 12979 100000 78 98 (A3) 386.50 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5151 100000 79 98 (A3) 386.50 林鄭鶯餢 8896 100000 80 98 (A3) 386.50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4866 100000 81 98 (A3) 386.50 林幼彩 1483 100000 82 98 A3 386.50 林靜芳 2965 100000 83 98 (A3) 386.50 林靜絹 1483 100000 84 96 (B1) 305.36 連勝彥 1 1 85 97 (B2) 216.34 連勝彥 1 1 86 98 (B3) 464.07 連勝彥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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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