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03號
PCDV,112,訴,2103,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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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3號
原 告 張勻庭張菀庭 住○○市○○區○○街000巷00 號0樓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
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9
342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為原告本於異議權而得請求排
除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之所有利益即新臺幣(下同)捌
拾肆萬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證資料查閱屬實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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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