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888號
PCDV,112,訴,1888,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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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珅
被 告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漢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據此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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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