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43號
PCDV,112,訴,1643,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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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何駿逸
被 告 梁慧玲(即被繼承人梁祥讀之繼承人)

梁林月鳳(即被繼承人梁祥讀之繼承人)

高霖(即被繼承人梁祥讀之繼承人)

梁琨証(即被繼承人梁祥讀之繼承人)

梁慧如(即被繼承人梁祥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
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次按撤銷之
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
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
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
討結果參照)。再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
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
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
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
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
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
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
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
6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等就被繼承人梁
祥讀所遺留如補正狀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民國
111年6月17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6月17日所
為分割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梁林月鳳應將
補正狀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6月17日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由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以收件字號:111年樹資字第0
5788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梁慧玲積欠之債務即執行名義本院96年度執字第21923號債權憑
證,其執行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19萬5,518元及自94年10
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經核算前開
本金及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2年4月10日止,共計為80萬5,
079元,有司法院網站利息及違約金試算表在卷可稽;而原告欲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被繼承人梁祥讀之系爭遺產,其總額經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為866萬4,559元,再依被告梁慧玲應繼分
例1/5計算,被告梁慧玲就系爭遺產應繼分價值為173萬2,912元
(計算式:8,664,559×1/5=1,732,91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顯高於原告主張被告梁慧玲積欠之債權額80萬5,079元。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以原告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即其債權額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萬5,07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100元,尚應補
繳6,710元(8,810-2,100=6,7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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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