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4號
原 告 林仟佩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張育華
張育慈
訴訟代理人 張明成
被 告 李昱萱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7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 第1971號原告林仟佩與被告張育華、張育慈間請求返還買賣 價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