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
原 告 傌克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輝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 告 鄭尊仁
(現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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