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訴訟代理人 鄧曉徽
余采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松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19條第1項。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萬3,6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萬800元。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未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附屬文件,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判費,並提出起訴
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乙份(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
據資料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