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84號
PCDV,112,補,1484,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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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簡麗卿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
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
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4127號強
制執行事件,被告所得分配之金額,應扣除分配表次序9、11所
列之新臺幣(下同)2,215,391元、3,711,575元等2筆利息債權
,以及原告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業已償還被告之5,
167,266元,揆諸上開說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9萬
4,232元(計算式:2,215,391元+3,711,575元+5,167,266元=1,1
09萬4,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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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