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28號
PCDV,112,補,1428,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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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被 告 林暐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2,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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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