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91號
PCDV,112,補,1391,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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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被 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7,02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3,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53,44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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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