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71號
PCDV,112,補,1371,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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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余立平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被 告 周坤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為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供擔保之物價值則為4,072,860元(公告
現值121,000元/㎡如附表所示面積共計33.66㎡),依上所述,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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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