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55號
PCDV,112,補,1355,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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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陳清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川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
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
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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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川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