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75號
PCDV,112,補,1275,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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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曾俞錚
訴訟代理人 林孜容律師
被 告 張育峻
何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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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