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341號
PCDV,112,簡上,341,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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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郭海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明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三重簡易庭111 年度重簡字第2464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茲上訴人於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其上訴時雖
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25號裁定駁回聲
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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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