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陸翊豪
相 對 人 陸嘉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陸翊豪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陸嘉駿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陸嘉駿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陸嘉駿為聲請人陸翊豪之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88號裁定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陸嘉 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 第709號准予備查在案。茲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四樓公寓,屋齡老舊,且相對人中風行動不便,已無返 回該處居住之可能,未來亦有購置電梯大樓之打算,而相對 人長期需人照顧,照護費用甚鉅,故擬處分相對人名下不動 產,並以售得款項,用於支付相對人後續生活及醫療照護費 用。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 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依據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 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 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 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所載 。是監護人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須基於受監 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此時,是 否予以許可代為處分,自應以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 之生活、護養療治時是否確有處分該不動產之必要、代為 處分該不動產之結果是否對於受監護人有最大利益等為審 酌之依據。
(二)經查:
1、基本關係之認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11年5月18日, 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8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陸嘉蒂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復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 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709號准 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監宣字第188號、111年度 監宣字第709號等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2、相對人生活無法自理,長期需人全天候照顧等情,亦經本 院調取該等卷宗核閱無訛,足認相對人現已無法自理生活 ,確有支出照護費用之需求;而該等照護費用係每月支出 ,且已經年累月長期支應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移工薪資 表、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新北市私 立大心居家長照機構長期照顧專業服務契約書、臺北富邦 銀行資產持有明細、帳戶明細、板信商業銀行綜合對帳單 等件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因相對人之相關照護費用及生活 費用等支出,所費不貲。另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公寓四樓,尚有貸款300多萬元,而相對人之最近 親屬均已同意出售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家事聲請處分財產補充說明 、相關親屬同意書、不動產貸款餘額、不動產專任委託銷 售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申請書等件為證。
3、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屋 齡甚為老舊,且相對人最近親屬均同意出售,現已委託仲 介為之,基於相對人日常生活所需之必要性及發揮相對人 所有不動產之最佳經濟效用,認聲請人代為處分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應為符合相對人利益之行為。從而,聲請人 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監護人之注意義務及相關責任
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 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 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 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 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所載。本件 聲請人即共同監護人應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處分所得款項,妥適使用於照顧相對人及支付其相關生活 費用上,不得挪為他用,併予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
編號 不動產(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 5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之建物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