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563號
PCDV,112,監宣,563,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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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劉汝昌

相 對 人 劉朝賢



關 係 人 劉桂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朝賢(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汝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
指定劉桂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朝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劉朝賢,因癲癇重積 狀態、高血壓糖尿病、腦中風等症狀,現況已不能為(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 規定,檢附同意書、戶籍謄本、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 明書(乙種)、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在卷為憑,聲 請宣告相對人劉朝賢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劉汝 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朝賢之監護人、關係人劉桂琳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函請鑑定人即亞東紀念醫院鄭懿之醫師鑑定相對人之心 神狀況,依鄭懿之醫師鑑定結果,認為「綜合以上所述,劉 員(即相對人劉朝賢)之臨床診斷為『器質性腦症候群』。回顧 過去生活史與病史,劉員成年時期整體社會功能良好,然9 年前第一次腦中風後,運動功能即顯缺損,需他人協助照料 ,但家人從旁觀察,其認知功能仍維持相當水準。今年3月



在家暈厥送醫後,經診療發現病情複雜,甚至進入加護病房 治療,近一個月病況雖變化不大,但整體功能顯著缺損,目 前所有日常自我照顧功能完全仰賴他人照料。依本次鑑定之 觀察,劉員意識多處於嗜睡狀態,對於外界刺激無反應,無 法進行判斷及處理日常生活。故依鑑定會談與各項資料綜合 推斷,目前劉員因多重內科疾病引致之器質性腦症候群,造 成認知功能明顯缺損,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 。目前推定劉員之精神狀態,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劉員處 於目前狀態雖僅近5個月,然其病況複雜,加上劉員過往已 有腦中風之病史,且其年事已高,未來隨時間推移,預期退 化程度更加顯著。依臨床醫學實證經驗,劉員若欲回復至同 儕之認知功能水準,其可能性偏低。故推定劉員之精神狀態 ,目前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等語,此有該醫師出具之精 神鑑定報告為憑。本件聲請對劉朝賢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按民法第1110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又 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 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 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 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 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 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又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 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 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 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
四、查,聲請人劉汝昌受監護宣告人劉朝賢之子,經家屬一致 同意推舉劉汝昌為監護人,有上開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可 稽。本院審酌聲請人劉汝昌受監護宣告人劉朝賢之子,有 意願擔任劉朝賢之監護人,是由劉汝昌任監護人,符合受監 護宣告人劉朝賢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 ,選定劉汝昌受監護宣告人劉朝賢之監護人。  另參酌關係人劉桂琳受監護宣告人劉朝賢之女兒,經家屬 推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依上揭規定,指定關係人



劉桂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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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