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117號
PCDV,112,消債聲,117,202308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周安娜(原名:周錦美)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安娜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 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7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227號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7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閱無 訛,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 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