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江艾家(原名:江雅莉、江鳳珠)
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 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3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4×10×51元=7,1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 影本)。
二、請繳納金融機構帳戶線上查詢費100元。 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 置調解之理由,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 事。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 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 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 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第一項所陳報之13人, 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
送達費。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 號7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 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失業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收入 總額,即自110年7月21日起至112年7月2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 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 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支出總額 ,即於110年7月21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19,200元(即新北市112年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1.2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4,000元等項,共計 23,200元,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或收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目前收入之相關文件。請提出最新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並就每月 收入與投保薪資不符部分為詳細敘明。
十一、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未成年 子女1人,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相 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 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 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 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請向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以及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待該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 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 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10年7月21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0年7月21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
十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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