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李秀蓮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 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 陳述意見,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7 月26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 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 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10×43。三、聲請人擔任葉俊偉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之原因?葉俊偉貸款之 原因、金額為何?聲請人是否已因擔任連帶保證人,致遭債 權人追償?
四、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