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26號
PCDV,112,救,126,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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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陳翠

代 理 人 陳韋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李銘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 北分會(下稱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 63條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74號審理中,而聲請人前案因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法扶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予部 分扶助等情,有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任委任狀在卷可稽。且核聲請人起訴之主張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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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