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525號
PCDV,112,家親聲,525,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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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凃文浩
辰芳
相 對 人 凃國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 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乙○○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 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係屬因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 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 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50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全 國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28 .36年,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參 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0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 出為新台幣(下同)23,02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6 2,520元【計算式:23,021元×12月×10年=2,762,520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 故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聲請人2人實體法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 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 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2人 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不 繳聲請費用,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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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