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367號
PCDV,112,家補,367,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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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陳鐘


陳秀雲



被 告 陳威銘
陳松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0,668,739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36,930,000元+訴之
聲明第二項23,738,739元(如附表所示總價47,477,478元×原告
應繼分2/4)=60,668,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89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數量 參考依據 價值(新台幣) 1 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52.9㎡ 1/1 參鄰近同區域楓江路16巷13號3樓房地價格每平方公尺78,000元。再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 1,237,860元 (計算式:78,000元×52.9㎡×3/10=1,237,860元) 2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2,622元 3 新北市泰山區農會存款 46,236,996元 總價 47,477,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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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