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596號
PCDV,112,司聲,596,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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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 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 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 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諸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 、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 40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復依民事訴訟第380 條第1 項 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知和解 一旦成立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 下同)50萬元為擔保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 案。茲因茲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0 號審理後,於民國112年5月4日達成訴訟上和解,嗣聲請人 於112年5月31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為此提出本院 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111年度存字第1045號 提存書及112年度訴字第530號和解筆錄件影本為證。三、經查,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係准予就於 相對人之財產在1,473,290元之範圍內得假扣押,嗣聲請人 提起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0號和解成立,其 內容條款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473,290元,此有前開民 事裁定及和解筆錄影本附卷足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01號假扣押卷、112年度訴字第530號訴 訟卷審核屬實。則聲請人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經和 解成立而獲得債務人全數之給付,依首開說明,其所保全之 債權自已獲得與全部勝訴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依提存法第18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前 開提存物,而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猶聲請本院裁定返



還,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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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