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578號
PCDV,112,司聲,578,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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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游嘉祿
相 對 人 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健哲

相 對 人 陳婉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3,37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5 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371 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上開金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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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