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59號
PCDV,112,司拍,359,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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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

相 對 人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 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 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 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 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1 號裁定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4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6,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債60,469,6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及本票等件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相對人億欣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知陳述意見後



,雖以書面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僅及於相 對人二人共同簽發之票面金額33,465,000元之本票債務,該 本票債務經相對人陸續清償後,尚積欠金額為29,063,426元 ,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不包含相對人億欣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徐柏輝、楊素蜜所簽發之另紙本票債權 等語,所言縱係屬實,亦屬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及數額之爭 執,依上說明,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非本院所得審究 ,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之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 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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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