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郭淳頤律師即被繼承人張素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素娥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張素娥(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民國111年5月1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素娥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素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素娥於民國111年5月1日死 亡,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694、2012號民事裁定選任 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 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張素娥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 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