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0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詹榮即張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詹榮於民國108年03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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