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4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佑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及新
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及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壹佰參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20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8,0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
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9,320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緣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29日向債權
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00%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341,1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與陳明。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
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34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8025元 林佑嶸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二 002 新臺幣349320元 林佑嶸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003 新臺幣341132元 林佑嶸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8025元 林佑嶸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49320元 林佑嶸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341132元 林佑嶸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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