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313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子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子珺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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