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嘉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零貳佰捌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嘉森於民國112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8月15日止累計511,244元正未給付,其中493,136元為本
金;17,31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嘉森於民國112年03月13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3日起至民
國114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5日止累計49,040元正未給付,其
中46,372元為本金;1,675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30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3136元 林嘉森 自民國112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6372元 林嘉森 自民國112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