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853號
PCDV,112,司促,22853,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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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茗宜於民國112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10,44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
0日止累計602,956元正未給付,其中598,003元為本金;4,8
6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28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8003元 王茗宜 自民國112年08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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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