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693號
PCDV,112,司促,22693,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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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6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倪詠宜
債 務 人 黃竣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貳佰貳拾
壹元,及其中壹拾萬伍仟玖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
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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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