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583號
PCDV,112,司促,22583,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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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5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鄭安發

鄭慶陽

陳瑞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安發前就讀國立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鄭慶陽
陳瑞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共計新臺幣173
,58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
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
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
債務人鄭安發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
欠本金新臺幣69,27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6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
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鄭慶陽、陳瑞娟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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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