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551號
PCDV,112,司促,22551,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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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55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吳晟暘
債 務 人 洪亘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柒萬伍仟壹
佰零玖元,及其中(一)肆佰貳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陸拾陸萬壹仟玖佰
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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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