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涂國敬即立洋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柒拾參萬玖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