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205號
PCDV,112,司促,22205,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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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2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沈弘祚

債 務 人 李育恆森杉鍋物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捌佰貳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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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