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0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謝承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
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
期當月計收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謝承樺於
民國105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
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
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
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及逾
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
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1647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申請書、約
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