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945號
PCDV,112,司促,21945,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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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
債 權 人 山水宮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凱琳
債 務 人 何明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694元 何明亮 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2 新臺幣 8,694元 何明亮 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3 新臺幣 8,694元 何明亮 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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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